(2016)晋0930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济华与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济华,杨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0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济华,男,汉族,1945年10月生,河曲县人。被执行人:杨瑞军,男,汉族,1974年11月生,现住河曲。本院在执行周济华与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瑞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瑞军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瑞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杨瑞军在中国农业银行X帐户内的存款48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治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玛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