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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井会、樊守全等与刘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会,樊守全,刘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218号原告:刘井会,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樊守全,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志山,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会、樊守全与被告刘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井会、樊守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井人、樊守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井会、樊守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井会、樊守全负担。审判员  于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长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