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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伟、张紫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张紫云。本院在执行李伟与张紫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张紫云将承租的商铺返还并移交给李伟,张紫云给付违约金5000元及租金损失,张紫云已将承租的商铺返还并移交给李伟,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紫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伟亦不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