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汝敏、刘增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敏,刘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汝敏,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刘增平,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汝敏与刘增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增平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