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汝敏、刘增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敏,刘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汝敏,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刘增平,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汝敏与刘增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增平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