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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阮波与张XX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波,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阮波,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阮波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0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阮波与被执行人张XX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和解:双方协商两案总标的500000元,被执行人张XX于2017年7月18日支付阮波两万元(已支付)。被执行人张XX于2018年1月1日之前至少支付阮波5万元。被执行人张XX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至少支付阮波10万元,被执行人张XX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至少支付阮波10万元。被执行人张XX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至少支付阮波10万元、被执行人张XX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至少支付阮波13万元,到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阮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2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