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赵遂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赵遂周,新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公司,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16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429号。代表人:白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西路20号。代表人:申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遂周,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刘占辉。被告:新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310国道一化路口。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委托代理人:武韶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商业街。代表人:王建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小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会盟镇雷河村。法定代表人:刘占辉,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济源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赵遂周、新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捷开元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济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磊、赵伟利,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瀚,被告赵遂周的委托代理人刘占辉,被告世捷开元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韶峰,被告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小艳,被告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通济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4367.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19时,在焦克路××北电厂门口,被告赵遂周驾驶豫C×××××、豫C×××××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其公司的通信线路挂断。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被告赵遂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其公司造成损失64367.86元。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委托河南恒兴保险公估平顶山市分公司进行评估,期间原告及各方受损人员均参与评估鉴定全过程,其他受损人员均按照评估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的损失应以该定损数额为准;此外,事故车辆豫C×××××挂车在其他公司投保,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对原告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遂周、世捷开元运输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主车挂靠在被告世捷开元运输公司,挂车挂靠在被告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主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数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投保数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被告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豫C×××××挂车在其公司投保数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在审核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格证及司机的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后,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被告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豫C×××××挂车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书及线路抢修工程图纸系其公司单方制作,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并非最终的结算数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系事故发生后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做出,且各受损方均派出工作人员参与查勘事故现场、对受损财产进行确认,原告对该公估报告有异议,认为其公司并未参与,但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提供的现场勘查清单中“赵某军”的签字与原告提供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书“赵某军”的签字一致,能够证明原告的工作人员确实参与了查勘过程并签字对受损财产予以确认,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12日19时,在焦克路××北电厂东门口,赵遂周驾驶豫C×××××、豫C×××××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将通信线路挂断造成车辆损坏、李小艳受伤、通信线路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赵遂周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小防、李小艳无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在事故认定书中签字。事故发生后,被告赵遂周向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即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报案,该保险公司委托河南恒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2017年2月4日,河南恒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线路修复工程金额为25190元。另查:1、赵遂周持有A2型驾驶证;2、事故车辆豫C×××××挂靠在被告世捷开元运输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投保数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挂车豫C×××××挂靠在被告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投保数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赵遂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且事故各方均签字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车辆豫C×××××在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数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挂车豫C×××××在被告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投保数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亦予以确认,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经评估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线路修复工程金额为25190元,该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付2000元,余款23190元依据保险金额比例由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赔付21082元,被告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赔付210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2308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210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要求被告赵遂周、新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隆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负担858元,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负担505元,被告人保财险孟津支公司负担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素娟审 判 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程桃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