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善全与姬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全,姬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771号原告李善全,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生,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马荣、王晟罡,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鹏,男,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全与被告姬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李善全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