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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廖志喜与被告凤凰县筸子坪镇廖家冲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凤凰县筸子坪镇廖家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7659号原告:卢椿,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体育中心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林斯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健优,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被告:李欣芸,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原告卢椿与被告黄健优、李欣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健优、李欣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健优、李欣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卢椿与黄健优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31日,黄健优因生意周转向卢椿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7500元,按月支付。同日,卢椿即向黄健优支付前述借款30万元,黄健优向卢椿出具了借条一张,同时提供了新发现国际广场商铺合同及票据作为质押。借款后,黄健优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6月30日止。其后卢椿因自身经济困难多次向黄健优催讨借款,黄健优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黄健优、李欣芸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发生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由其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卢椿诉至法院。黄健优、李欣芸未作答辩。卢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健优、李欣芸对卢椿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卢椿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椿与黄健优系朋友关系。黄健优与李欣芸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31日,黄健优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卢椿借款300000元。当日,卢椿在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将借款20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黄健优,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100000元至黄健优的银行账户。同日,黄健优向卢椿出具借条一份,并将其妻子李欣芸购买新发现国际广场B幢地下一层Ab1184号商铺的合同书及收款收据原件交给卢椿。借条主要载明:兹有黄健优因生意周转向卢椿借到人民币300000元,每月利息7500元,并用新发现国际广场商铺合同及票据作为质押(李欣芸系本人妻子)。借款后,黄健优按月利息7500元支付至2013年6月30日。此后,卢椿经多次向黄健优催讨借款未果,故于2016年11月2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卢椿主张黄健优向其借款300000元,已提供黄健优所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证,故双方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前述借款系黄健优与李欣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卢椿催讨,黄健优、李欣芸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共同偿还。卢椿要求黄健优、李欣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黄健优、李欣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健优、李欣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卢椿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计4570元,由黄健优、李欣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妍(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