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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邢占涛与刘在兴、沧州临港广才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占涛,刘在兴,沧州临港广才运输有限公司,黄骅市环海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872号原告:邢占涛,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在兴,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沧州临港广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创业路南利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08131836X3。法定代表人:于贵晨,总经理。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侧羊一村,注册号130983600521521。主要负责人:于洪续,经营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国际A座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55416920。主要负责人:靳祖光,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9189811X。主要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原告邢占涛与被告刘在兴、沧州临港广才运输有限公司、黄骅市环海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邢占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占涛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