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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绍车与邹先凤、钟志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车,邹先凤,钟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082-2号原告:黄绍车,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雄尧,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旺清,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先凤,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钟志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车诉被告邹先凤、钟志军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车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30,由原告黄绍车负担。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