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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盐城市大丰区方彩服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盐城市大丰区方彩服装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363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春,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彩服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彩服装店环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徐中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