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骆延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骆延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061号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春,系凉州区五和镇法律服务所所长。(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英,系凉州区五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骆延寿,男,生于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延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骆延寿外出打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