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