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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辖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蔚韩国明韩梦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罗蔚,韩国明,韩梦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奕蓉,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维斯特小区61号楼3单元30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蔚,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明,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梦婕,女,200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理人:罗蔚(韩梦婕之母),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理人:韩国明(韩梦婕之父),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蔚、韩国明、韩梦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4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于2017年元月已搬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858号泽泰雅居一号楼门面,相关公司登记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被上诉人起诉所指商品房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属不动产性质。综上,本案地域和专属管辖均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罗蔚、韩国明、韩梦婕答辩称,我方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物为商品房,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因此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已搬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858号泽泰雅居一号楼门面,但经我方核实,其仍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注册地办公,工商登记亦未变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称其住所地已搬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858号泽泰雅居一号楼门面,公司登记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但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51号,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辖区。罗蔚、韩国明、韩梦婕选择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 莉审判员 樊小宁审判员 安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奕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