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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庆林与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林,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164号原告:胡庆林,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太行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于延林,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林与河北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庆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庆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庆林负担。审 判 长  马福俊审 判 员  霍红霞人民陪审员  黄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