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式泰、欧阳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式泰,欧阳英平,刘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式泰,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欧阳英平,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刘志红,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本院在执行张式泰与欧阳英平、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