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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3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式泰、欧阳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式泰,欧阳英平,刘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式泰,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欧阳英平,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刘志红,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本院在执行张式泰与欧阳英平、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