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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永达诉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达,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10号原告:黄永达,住敦化市。原告:王海波,住敦化市。原告黄永达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永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永达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