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永达诉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达,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10号原告:黄永达,住敦化市。原告:王海波,住敦化市。原告黄永达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永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永达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