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6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联正、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联正,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玉华,崔卫军,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6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联正,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西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2755764-3。法定代表人:宋殿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玉华,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崔卫军,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东路财富中心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7681635-X。法定代表人:金保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联正与被执行人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玉华、崔卫军、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联正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菏泽居然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3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崔卫军在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42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