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英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郑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02行初151号原告:李英,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勋,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住所地宿州市洪河路与凤凰大道交叉口南。法定代表人:李忠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长坤,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郑富均,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第三��郑富均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华东审 判 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