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世耀,赵雅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8层1812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锦,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3层1301、1305、1311号,经营场所正光北路9号王鼎国贸2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赵世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1区5排18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世耀,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审被告:赵雅娴,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世耀、赵雅娴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0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35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