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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红光与李俊玲、孙广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光,李俊玲,孙广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新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844号原告:李红光,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石化一厂生活区。被告:李俊玲,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孙广振,男,成人,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新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路南段西侧。原告李红光诉被告李俊玲、孙广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新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红光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红光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