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初8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毛方交与张晓兵、何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方交,张晓兵,何臣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8888号原告:毛方交,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张晓兵,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何臣静,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方交与被告张晓兵、何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方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方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要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