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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鑫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11号申请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亮,经理。被申请人:唐山鑫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友谊路东侧林屯村西。申请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鑫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和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鑫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215230.5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制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