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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贵、罗办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罗办忠,卢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陈贵,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罗办忠,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卢晓群,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贵为与被执行人罗办忠、卢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罗办忠、卢晓群应支付的500000元及利息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3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