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桂珍、徐秀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徐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景县,证件号码133030195306100024。被执行人徐秀华,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张桂珍与被执行人徐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7-6-1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3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桂珍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秀华。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秀华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徐秀华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