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8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梁喜民陈志顺公民身份号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顺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28执963号被拘留人:陈志顺公民身份号码:×××1817本院在执行梁喜民与陈志顺(2017)浙0328执963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志顺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