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洪涛寻衅滋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52号罪犯李洪涛,男,1996年9月10日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西刑公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洪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843.88元。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截止2017年6月20日余刑为1年零14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洪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