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李泽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泽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85号原告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德欣农机综合楼*单元。法定代表人柳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娟、张云龙,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泽瀚,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原告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额831.5元退还原告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苏 燕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雅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