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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曹学庭与黄玉华、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庭,黄玉华,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461号原告:曹学庭,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希才,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玉华,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飞翔公寓B-3-4号。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学庭与被告黄玉华、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