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曹学庭与黄玉华、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庭,黄玉华,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461号原告:曹学庭,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希才,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玉华,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飞翔公寓B-3-4号。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学庭与被告黄玉华、连云港湖味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