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文贵与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贵,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596号原告:王文贵,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观(原告父亲),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垒县人民北路山城明珠1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梦婷,公司经理。原告王文贵与被告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文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贵负担。审判员 郭疆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