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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2017)湘0104民初4830号时间:2017年7月19日地点:本院民二庭审判员 : 杨 琳书记员 :刘杰炜当事人: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罗建平,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文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肖肯登。委托代理人:袁雅洁,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审: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财产保全费880,共计1844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负担。审:本案就此裁定结案,不再发文书告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