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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彦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彦忠,梁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特1号申请人:梁彦忠,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申请人:梁杰,男,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吉县。申请人梁彦忠与被申请人梁杰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梁彦忠于2017年7月18日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