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彦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彦忠,梁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特1号申请人:梁彦忠,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申请人:梁杰,男,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吉县。申请人梁彦忠与被申请人梁杰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梁彦忠于2017年7月18日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