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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户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3276号原告:户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冯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原告户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典礼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再加上婚后被告有家庭暴力,且沉迷于网络,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顾,并且原告于2016年2月份向本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冯某未到庭、未答辩。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户某与被告冯某于××××年××月××日结婚登记。原告于2016年2月份向本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好转,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生一女,取名冯于慧,现随原告生活,于2014年7月8日生一女,取名冯于洋,现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生女冯于慧、冯于洋的出生医学证明二份、(2016)豫0581民初259号判决书一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互不珍惜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生女冯于慧、冯于洋的抚养问题,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则,考虑原、被告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生女冯于慧由原告抚养,生女冯于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被告冯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户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生女冯于慧由原告抚养,生女冯于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户某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原志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