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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78号原告: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云友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委托代理人:孙月蕊。被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67号一楼门市。法定代表人:韩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5万元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原告提供475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保全解除之日止,该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5万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