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某、许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43号之三申请人:马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许某,男,1966年1月3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被执行人许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