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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田嘉与罗克(北京)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易才凯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嘉,罗克(北京)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易才凯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06号原告:田嘉,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罗克(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季燕利,总经理。被告:杭州易才凯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26号248室。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原告田嘉与被告罗克(北京)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易才凯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田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