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师香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师香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098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4号。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根、耿庆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师香玲,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师香玲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