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凤云与被执行人韦亚峰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云,韦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赵凤云,女,汉族。被执行人:韦亚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云与被执行人韦亚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韦亚峰已自觉履行完案件款30000元,执行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