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林某,王某甲,贺某,柏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56号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林某。被告:王某甲。被告:贺某。被告:柏某。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林某、王某甲、贺某、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剑峰审 判 员 朱正东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君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