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杜俊让与被告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让,王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民初50号原告杜俊让,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王双成,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杜俊让与被告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俊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至今被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王双成因需用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回单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原告提交的借条和转款凭证可以证实向被告王双成借款50000元至今未归还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俊让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双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丽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