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涛与刘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刘信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931号原告:张涛,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玲,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信文,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刘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