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边占源、李和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占源,李和成,王向东,任丘市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杜春雨,杜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边占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申请执行人李和成,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王向东,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任丘市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交警队北侧法定代表人:杜春雨。被执行人杜春雨,男,1984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杜玉庆,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边占源等申请王向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4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边占源、李和成于2017-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42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世超书记员 及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