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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东与被告潘英、李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潘英,李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345号原告:马晓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虎钢、李方鑫,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英,男。被告:李伟霞(又名李卫霞),女,系被告潘英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与被告潘英、李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潘英、李伟霞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英、李伟霞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马晓东与担保人薛增萍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魏南大街以南御溪苑小区清华园B幢××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腊   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