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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菲斯韦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菲斯韦尔电子有限公司,杨金凯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1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深圳市菲斯韦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展润商务大厦7楼706号。法定代表人:杨金凯。被告:杨金凯,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张涛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菲斯韦尔电子有限公司、杨金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7年7月17日,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原告张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张棉代理审判员  李程人民陪审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