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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罗永强与马木合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强,马木合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754号原告:罗永强,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木合没,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回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身份证号码×××。原告罗永强与被告马木合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罗永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罗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罗永强负担。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