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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陈钦志、李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荣,陈钦志,李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166号原告:王秀荣,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钦志,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庆明(又名李靖),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荣与被告陈钦志、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陈钦志主体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荣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7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昕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