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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张进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亮,张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7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亮,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滑县老庙乡玉西村。身份证号:410526198011214412被执行人张进荣,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镇新起寨村。身份证号:410728197201015173本院在执行张红亮申请张进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张进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