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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松柏与王光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柏,王光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56号原告:王松柏,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丰县光伏发电站项目部保安员,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勇,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负责人:王金锋,总经理。原告王松柏与被告王光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松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柏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松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