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破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展鹏鞋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展鹏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破申16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要负责人:韩建红,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温州市展鹏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南路锦春大厦1幢2106室。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4月6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以温州市展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展鹏公司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3年8月5日,展鹏公司向申请人华夏银行贷款400万元,因展鹏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华夏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判令展鹏公司偿付华夏银行借款本金2746964.06元及利息、利息的复利和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展鹏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展鹏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展鹏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展鹏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温州市大南路锦春大厦*幢****室,登记股东为吴斌(出资额250万元,出资比例50%),陈茜茜(出资额250万元,出资比例50%)。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展鹏公司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故本院认定展鹏鞋材具备破产原因。展鹏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展鹏鞋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瑞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