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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贵才与王雅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才,王雅兰,吴革,吴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97号原告:杨贵才,男,194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44********,住海伦市东安街长民胡同***号。被告:王雅兰,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2********,住海伦市东安街长民胡同***号。被告:吴革,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2********,住绥化市北林区府前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吴霞,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6********,住绥化市北林区华德乐府*号楼*单元***室。原告杨贵才与被告王雅兰、吴革、吴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杨贵才与吴喜彦(曾用名吴喜艳、吴喜颜,已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要求被告王雅兰、吴革、吴霞协助原告杨贵才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原告杨贵才与吴喜颜(系被告王雅兰丈夫,被告吴革、吴霞父亲,已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喜彦将其自有的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5委64组复兴路西建设路北丰友胡同面积128平方米房屋(房权证海房字第000174**号)出卖给原告杨贵才。原告杨贵才按约定交齐房款12万元,吴喜彦将该房屋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杨贵才。后吴喜彦去世,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贵才与吴喜彦(曾用名吴喜艳、吴喜颜,已故)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5委64组复兴路西建设路北丰友胡同面积128平方米房屋(房权证海房字第000174**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王雅兰、吴革、吴霞协助原告杨贵才办理吴喜彦(曾用名吴喜艳、吴喜颜,已故)名下的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5委64组复兴路西建设路北丰友胡同面积128平方米房屋(房权证海房字第000174**号)的产权过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由原告杨贵才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馥欣 来自: